基金名稱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累積型(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基金公司保德信投信
成立日期 2015年11月16日 基金經理人 張世民
基金規模 2.25億元(台幣) (2024/09/30) 成立時規模 29.21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 股票債券平衡型跨國投資型 保管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 3,000元 定時定額
計價幣別 台幣
最高手續費(%) 4.0000 買回手續費率(%) 0%
最高管理年費(%) 1.6000 最高保管費(%) 0.2600
主要投資區域 中國 風險報酬等級 RR3
投資區域 全球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 42330171A 配息頻率
備註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 投資聚焦中國股市及債市,投資標的主要包括中國相關之股票以及政府債,金融債與公司債等。
銷售機構 中租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原:安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五年報酬率 單位:% / 資料來源:基金公司

  成立日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A070037A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累積型(台幣) 2015/11/16 13.4823 -5.8725 -24.2168 -18.6277 -8.0725
 A070037B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月配息型(台幣) 2015/11/16 13.4739 -5.8753 -24.218 -18.6288 -8.0736
 A070037C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月配息型(美元) 2015/11/16 2.316 -14.6111 -29.4958 -26.6932 -8.1544
 A070037D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 2015/11/16 14.625 -5.1766 -23.14 -18.1307 -5.5148

近五年費用率 單位:% / 資料來源:基金公司

  成立日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A070037A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累積型(台幣) 2015/11/16 2.13 2.13 2.1 2.12 2.26
A070037B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月配息型(台幣) 2015/11/16 2.13 2.13 2.1 2.12 2.26
A070037C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月配息型(美元) 2015/11/16 2.13 2.13 2.1 2.12 2.26
A070037D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月配息型(人民幣) 2015/11/16 2.13 2.13 2.1 2.12 2.26
附註:
註1: ※本國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下載。
註2: ※為防止基金短期頻繁買賣交易損害長期投資人權益,依基金管理公司來函通知之『短線交易規範』,若投資人交易頻繁且符合基金公司認定之短線交易,則本公司或基金公司可拒絕受理投資人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
註3: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國內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註4: ※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投資人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pscnet.com.tw/)查閱。
註5: ※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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