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 永豐15年期以上ESG投資等級美元銀行債ETF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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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 | 永豐投信 | ||
成立日期 | 2024年9月6日 | 基金經理人 | 陳鎮平 |
基金規模 | 27.00億元(台幣) (2024/09/30) | 成立時規模 | 18.63億元(台幣) |
基金類型 | 債券型海外債券ETF | 保管銀行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單筆最低申購 | N/A元 | 定時定額 | N/A |
計價幣別 | 台幣 | ||
最高手續費(%) | 2.0000 | 買回手續費率(%) | |
最高管理年費(%) | 0.3500 | 最高保管費(%) | 0.1200 |
主要投資區域 | 全球 | 風險報酬等級 | RR2 |
投資區域 | 全球 | 基金評等 | |
基金統編 | 00513624 | 配息頻率 | 月配 |
備註 |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 ||
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投資之國內部分: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部分:本基金投資於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普通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含由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下稱TLAC)債券及符合自有資金及合格債務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 for Own Funds and Eligible Liabilities,下稱MREL))債券),前述所稱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載明於公開說明書。本基金可投資國家或地區為美國、英國、澳洲、日本、法國、荷蘭、義大利及其它標的指數成分債券之國家或地區;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
銷售機構 |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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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E00958B 永豐15年期以上ESG投資等級美元銀行債ETF基金 | 2024/09/06 | N/A | N/A | N/A | N/A | N/A |
成立日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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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E00958B 永豐15年期以上ESG投資等級美元銀行債ETF基金 | 2024/09/06 | N/A | N/A | N/A | N/A | N/A |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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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本國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下載。 |
註2: | ※為防止基金短期頻繁買賣交易損害長期投資人權益,依基金管理公司來函通知之『短線交易規範』,若投資人交易頻繁且符合基金公司認定之短線交易,則本公司或基金公司可拒絕受理投資人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 |
註3: |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國內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
註4: | ※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投資人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pscnet.com.tw/)查閱。 |
註5: | ※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
註6: | ※本網頁所提供之資訊數據,僅作為方便客戶查詢參考之用,以上數據由資訊廠商提供,本公司並無法保證其準確無誤,所有資訊仍應依各基金公司之公告為準。本公司不負擔客戶交易決策及衍生之投資盈虧責任。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