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雅婷- 基本資料

經理人姓名 方雅婷 性別
學歷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經歷 永豐期貨期貨法人部期貨科長
元大投信期貨信託部專業襄理

基金資歷

投信公司 基金名稱 時間 期間(月) 操作績效(%) 台股績效(%)
元大投信 元大全球人工智慧ETF基金 2023年10月至今 13 44.82 39.54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500單日正向2倍基金 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 22 -20.12 -3.73
元大投信 A050054 元大巴西指數基金 2021年11月至今 36 38.09 34.34
元大投信 A050078A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指數基金A不配息(台幣)(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配息型受益權單位配息與否及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2021年11月至今 36 35.56 34.34
元大投信 A050078B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指數基金B配息(台幣)(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配息型受益權單位配息與否及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2021年11月至今 36 34.83 34.34
元大投信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指數基金I不配息(台幣)(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配息型受益權單位配息與否及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2021年11月至今 36 35.56 34.34
元大投信 A050078D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指數基金B配息(美元)(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配息型受益權單位配息與否及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2021年11月至今 36 17.19 34.34
元大投信 A050078E 元大亞太優質高股息100指數基金B配息(澳幣)(基金之收益分配由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配息型受益權單位配息與否及分配之金額,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2021年11月至今 36 34.06 34.34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500單日反向1倍基金 2019年11月至今 60 -55.40 100.91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ER指數期貨基金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 4 14.21 -1.05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ER單日正向2倍指數期貨基金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 4 30.20 -1.05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日圓ER單日反向1倍指數期貨基金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 8 1.19 0.31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高盛黃金ER單日反向1倍指數期貨基金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 13 -15.69 -0.74
元大投信 元大道瓊白銀ER期貨基金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 15 5.61 -4.15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日圓ER單日反向1倍指數期貨基金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 9 -0.70 4.34
元大投信 元大標普高盛原油ER單日反向1倍指數期貨基金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 4 -10.03 10.83
附註:
註1: ※本國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下載。
註2: ※為防止基金短期頻繁買賣交易損害長期投資人權益,依基金管理公司來函通知之『短線交易規範』,若投資人交易頻繁且符合基金公司認定之短線交易,則本公司或基金公司可拒絕受理投資人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
註3: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國內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註4: ※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投資人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pscnet.com.tw/)查閱。
註5: ※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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