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聯博投資等級債入息主動式ETF基金(本基金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_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基金公司聯博投信
成立日期 2025年7月24日 基金經理人 陳俊憲
基金規模 18.57億元(台幣) (2025/10/31) 成立時規模 12.29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 跨國主動式債券型 保管銀行 中國信託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 N/A元 定時定額 N/A
計價幣別 台幣
最高手續費(%) 2.0000 買回手續費率(%)
最高管理年費(%) 0.6500 最高保管費(%) 0.1200
主要投資區域 美國 風險報酬等級 RR2
投資區域 全球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 00600606 配息頻率 月配
備註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承銷中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以及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含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 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含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含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如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及符合自有資金及合格債務最低要求(Minimum Requirement for Own Funds and Eligible Liabilities,MREL)之債券)、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或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4、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詳如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銷售機構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五年報酬率 單位:% / 資料來源:基金公司

  成立日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A28E00980D 聯博投資等級債入息主動式ETF基金 2025/07/24 N/A N/A N/A N/A N/A

近五年費用率 單位:% / 資料來源:基金公司

  成立日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A28E00980D 聯博投資等級債入息主動式ETF基金 2025/07/24 N/A N/A N/A N/A N/A
附註:
註1: ※本國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下載。
註2: ※為防止基金短期頻繁買賣交易損害長期投資人權益,依基金管理公司來函通知之『短線交易規範』,若投資人交易頻繁且符合基金公司認定之短線交易,則本公司或基金公司可拒絕受理投資人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
註3: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國內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註4: ※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投資人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pscnet.com.tw/)查閱。
註5: ※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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