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凱基雙核收息債股平衡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基金公司凱基投信
成立日期 2025年9月16日 基金經理人 鄭翰紘
基金規模 16.47億元(台幣) (2025/10/31) 成立時規模 22.83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 跨國投資指數型 保管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 N/A元 定時定額 N/A
計價幣別 台幣
最高手續費(%) 2.0000 買回手續費率(%)
最高管理年費(%) 0.6000 最高保管費(%) 0.1400
主要投資區域 全球 風險報酬等級 RR3
投資區域 台灣,全球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 00609521 配息頻率 月配
備註 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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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即「 臺灣指數公司 ICE 雙核債股平衡指數」 )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90%(含)以上,另為貼近本基金之追蹤目標及資金調度需要,本基金得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投資其他有價證券以使基金投資組合整體曝險盡可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 100%(一) 標的指數之簡介:係由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編製及管理。 該指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中選取市值前 25 大之股票,及全球成熟國家企業發行美元付息債券,選取全球成熟國家信用評級平均為BBB 等級之公司債,且距債券到期日 10 年以上,搭配股票採用市值加權方法及股利率增益分配權重,債券採用殖利率加權方法分配權重,結合固定債股 7: 3 投資組合。 (相關內容請詳基金公開說明書)(二) 標的指數與傳統指數之差異: 本 ETF 標的指數-臺灣指數公司 ICE 雙核債股平衡指數,其與代表性指數-臺灣加權指數及 ICE BofA 美元公司債指數,有成分股篩選方式差異、成分股權重差異及債券年期差異、信用評級差異、成分債篩選方式差異、成分債權重差異。
銷售機構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五年報酬率 單位:% / 資料來源:基金公司

  成立日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A24E00981T 凱基雙核收息債股平衡ETF基金 2025/09/16 N/A N/A N/A N/A N/A

近五年費用率 單位:% / 資料來源:基金公司

  成立日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A24E00981T 凱基雙核收息債股平衡ETF基金 2025/09/16 N/A N/A N/A N/A N/A
附註:
註1: ※本國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mops.twse.com.tw/)下載。
註2: ※為防止基金短期頻繁買賣交易損害長期投資人權益,依基金管理公司來函通知之『短線交易規範』,若投資人交易頻繁且符合基金公司認定之短線交易,則本公司或基金公司可拒絕受理投資人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
註3: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份國內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註4: ※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投資人可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pscnet.com.tw/)查閱。
註5: ※高收益債券基金(本類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委託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則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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